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根据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22号文件)精神,对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规定如下: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代理出口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外汇留成方式有两种,一是外汇额度留成,即创汇单位将外汇收入金额结售给指定银行,国家按创汇额度和规定比例分配给创汇单位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在地方外汇管理局开立额度帐户,一律以美元计价,用汇时,将额度配上人民币按支付日汇价折成现汇使用,这是我国使用的最主要的外汇留成方式;二是现汇留成,核拨现汇留成,法定范围内自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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