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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

发布时间:2024-08-08

  产品品名是合同中不行短少的首要买卖条件。品名也代表了产品一般应具有的质量。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称号。

  对新产品的定名,应力求精确,契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号。对某些产品还应留意挑选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便利进出口和节约运费开支。

  国际上为了便于对产品的计算纳税时有分类标准,自1950年,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交易标准分类》(SITC)。这以后,国际各首要交易国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关合作理事会产品分类目录》(CCCN),又称《布鲁塞尔海关产品分类目录)(BTN)。 CCCN与 SITC对产品分类有所不一样,为了避免选用不一样目录分类在关税和交易、运送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矩的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掌管拟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准则)。该准则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选用该准则。现在各国的海关计算,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所以,中国在选用产品称号时,应与H.S.规则的品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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