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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FOB、CFR、CIF风险(三)

发布时间:2024-08-08

  三、CFR贸易术语下卖方的通知义务

  关键点:由于天气和航海条件的问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风险,需要购买合同。CFR术语下,由买方购买运输中的保险,而卖方必须给予卖方关于货物已按合同规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

  Case 6:我国纱厂与国外买家达成棉纱销售合同,以CFR报价,装货前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纱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且货在装船当天就运往买家所在国。装船后第三天我纱厂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通知了买家,但在船舶起航后18小时,船只遇到恶劣天气致使棉纱全部浸湿。由于买家是在装船后第三天才收到装船通知,未能及时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因此货物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为此买家以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由要求我纱厂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反驳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卖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在CFR项下卖方不但要向买方发出通知而且该通知还必须是充分的通知。所谓“充分的通知”意指该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迟延”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的需要。如因卖方疏忽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则卖方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本案中纱厂没能在装船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给买方,而是在装船后三天才向买家发出通知,致使买方无法在目的港采取必要措施,该损失应该由纱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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