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理清关于提单的一些概念,如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示提单ORDER B/L,再加上背书,很多外贸小伙伴对其不甚清楚,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
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属于收货人了。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
那么为什么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
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 TO ORDER OFXXX 银行=ORDER OF XXX银行,
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那为什么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 TO ORDER OF XXX =ORDER 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
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
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背书方式
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
To order of XXX bank凭银行指示 银行背书
To order of XXX company凭xxx公司指示 xxx公司背书
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 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
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
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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