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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统一面

发布时间:2024-08-08

  信用证虽然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但是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的,因此,它与买卖合同在主要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统一的一面。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买方的请求而开立,允许在受益人履行其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它的开立是按买方的指示办理的,而买方申请开立的依据是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其规定要求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买方,遵守合同信用,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信用证的开立是买方履约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货物而达成的书面文件。如果买卖双方同意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就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相关条款,从而使买方有义务开立信用证。

  各个信用证均是依据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而开立的,卖方对其内容的要求只能在该条款中加以规定。因为银行开立完全依据买方申请和指示,不接受卖方关于其内容的指示。当信用证送达卖方时,卖方依据其条款审核,若发现与合同不符,可根据情况通知买方修改。因此,双方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如何规定开立,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装运、保险、检验等规定源于合同条款,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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