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国家内部某种类似自由港的经济特区,二是指国家(地区)之间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结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组织形式。
1.界定于国际协议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或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它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自由贸易区的局限在于,它会导致商品流向的扭曲和避税。
如果没有其他措施作为补充,第三国很可能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实行较低关税或贸易壁垒的成员国,然后再将货物转运到实行高贸易壁垒的成员国。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商品流向的扭曲,自由贸易区组织均制订“原产地原则”,规定只有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原产地产品”才享受成员国之间给予的自由贸易待遇。理论上,凡是制成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价值额占到产品价值总额的50%以上时,该产品应视为原产地产品。一般而言,第三国进口品越是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相竞争,对成员国境内生产品的增加值含量越高。原产地原则的涵义表明了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的某种排他性。现实中比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
目前这种区域性安排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手段。
2.界定于对外贸易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是指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于出口加工区。广义还包括自由港和转口贸易区。
经济区域,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也是自由港的进一步延伸,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的功能区域。
自由贸易区按类型分为: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前者不允许货物的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后者允许免税进口原料、元件和辅料,并指定加工作业区加工制造。贸易性是自由贸易区的鲜明特点。为充分利用其位于或邻近国际贸易地区通道的优势,发展转口贸易,规定只要是主权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商品,均可进入区内,并可免交关税,也不必办理海关手续;商品进区后,可储存、拆散、分级、分类、重新包装、重新标签、与外国或国内商品混合和再出口等。除对这类商品进入所在国其它地区限制较严外,对进出自由港区的活动不加限制。
自由贸易区是由自由港发展而来的,通常设在港口的港区或邻近港口的地区,尤以经济发达国家居多,如美国有对外贸易区92个。早在50年代初,美国就明确提出:可在自由贸易区发展以出口加工为主要目标的制造业。60年代后期,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利用这一形式,并将它建成为特殊的工业区,逐步发展成为出口加工区。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区积极向高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形发展,形成“科技型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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