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客户咨询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的区别,这里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两种发票用途及注意点:
一、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又叫预示发票(P/I)。卖方凭此预先让卖方知晓如果双方将来以某数量成交之后,卖方要开给买方的商业发票大致的形式及内容。是一种试算性质的货运清单。
也可以说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是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将拟报价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开立一种非正式的发票,以供买方作为申请进口许可证或申请外汇额度的证件, 也作为买方向银行申请向卖方支付货款,开立信用证等的依据。
1.主要作用如下:
1) 作为数量化的报价。
2) 作为销售确认。
3) 让买方凭以申请:
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进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价单,正式成交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关系密切,信用证在货物描述后面常有“按照某月某日之形式发票”等条款,对此援引,只要在商业发票上打明“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DATED…”即可。假如来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制单时要按形式发票内容全部打上。
2.形式发票最主要的要列清楚以下几个要约:
1) 货物品名
2) 数量
3) 成交价格方式,是FOB、 CFR、还是CIF等,这一点很重要!关系到费用及风险分担的问题。
4) 装运期
5) 运输方式
6) 付款方式
7) 贵公司的详细的银行资料
以上所列的几点只是一些基本要约,因和国外客户是很少签正式出口合同的,形式发票往往就起着约定合同基本内容以实现交易的作用,所以还须将可能产生分歧的条款一一详列清楚,要买方签回确认,以后真正执行合同时便可以此为依据了!如果是做信用证,信用证上的条款便应与形式发票上的一致!
二、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商业发票须载明“发票”(INVOICE)字样;
2) 发票编号和签发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SSUE);
3) 合同或定单号码(CONTRACT NUMBER OR ORDER NUMBER);
4) 收货人名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5) 出口商名址(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6) 装运工具及起讫地点(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7)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毛重、净重)等(COMMODITY,SPECIFICATIONS,QUANTITY,GROSS WEIGHT,NET WEIGHT ETC)。
8) 包装及尺码(PACKING AND MEASUREMENT);
9) 唛头及件数(MARKS AND NUMBERS);
10) 价格及价格条件(UNIT PRICE AND PRICE TERM);
11) 总金额(TOTAL AMOUNT);
12) 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MAKER)等。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的内容要求应与信用证规定条款相符,还应列明信用证的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在有佣金折扣的交易中,还应在发票的总值中列明扣除佣金或折扣的若干百分比。发票须有出口商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2.商业发票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1) 便于进、出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
2) 作为进口方和出口方记账的依据;
3) 在出口地和进口地作为报关、清关及纳税的凭据;
4) 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可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5) 凭光票付款时,通常用以确定有关交易的细节;
6) 是整套出口单据的中心及其填制和审核的依据;
7) 可作为索赔、理赔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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