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适用于海关接受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我国税率每年调整一次,税率适用的时间问题仅在税率变动时才显得重要,一般情况下并不突出。一般涉及“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之日”和改变货物性质“再次申报之日”等时间,以哪个时间为准适用税率的问题。
实际运用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进口货物先行申报的,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先行申报的,以运抵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3)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4)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5)变卖超期未报货物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6)需要追征税款的按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不能确定的,按海关发现该行为实施的税率。
(7)以申报进境并放行的进口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内销或转让需缴纳税款的,适用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纳税之日实施的税率。
声明:
1、任何非注明“来源:大贸世达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等的资料,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本网站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信息版权属于原媒体及作者。该资料仅供读者参考,请自行甄别,判断真伪。
2、因为作者的信息不明等原因,大贸世达网使用部分文章、图片等资料若涉及版权问题,请您及时与管理员联系删除,Email:damosta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