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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交易磋商步骤及其效力

发布时间:2024-08-08

  一、询盘  :即邀请发盘,要约邀请。

  二、发盘  :  又称报价或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卖方或买方向对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肯定表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收时, 承受约束的意愿,即构成发盘。”

  ——发盘的生效条件

  发盘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书面发盘可以用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

  只有具备了以下四个条件,一项发盘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并对发盘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发盘应该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及时对有名有姓的具体的公司或个人提出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即至少包括以下两项基本要素:

  --货名

  --明示或默示货物的价格或规定货物价格的方法

  ---无保留条件:通常是给发盘制定一个有效期,或在发盘中声明“这是一个实盘”或“该发盘具有约束力”等

  ---传达到受盘人:发盘必须被传达到受盘人才生效。若传达过程中遗失或其他原因未使受盘人收到,则无效。

  ——发盘的有效期限(明确规定的有限期不是构成发盘必不可少的条件,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有限期的发盘,收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发盘的撤回,撤销

  任何发盘,包括不可撤销的发盘,在其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在生效之前,一律允许撤回。在现代通信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贸易商都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发盘,撤回则无法实现。

  撤销是对受盘人已经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公约》:"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以撤销,如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但在以下情况,发盘不得撤销。

  ---发盘表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发盘的实效

  ---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过期而失效。未表明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收,也会失效。

  ---受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只要拒绝或还盘通知书送达发盘人,发盘的效力即告失效,哪怕仍在发盘的有效期内

  ---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三、  还盘(反要约)

  四、  接受

  ——接受有效成立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接受做出并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接受有效成立的条件:

  ---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不能是第三者做出

  ---接受必须无条件即无保留地全部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

  ---接受必须是在发盘的有效期限内行使(传达到发盘人)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无回应=不接受)声明或行动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  “投邮生效”  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发出,则立即生效;大陆法和《公约》采用  “到达生效” 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生效。

  ——逾期接受

  ---如果是由于受盘人的原因,只要发盘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可以接受,合同仍可以订立。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向发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如果接受逾期是由于发盘人以外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则此逾期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 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接受生效后,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如果任意一方想在接受生效后反悔,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接受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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