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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布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主动纠错可免处罚

发布时间:2024-08-08

  9月27日消息,海关总署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新海关稽查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该条例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

  条例明确了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主动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纠错。《实施办法》明确了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形式为书面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主动披露的企业、单位,海关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其次,条例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委托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提高海关委托社会力量协助管理的效能。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稽查程序,针对当前稽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稽查管辖、稽查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终结稽查程序、稽查文书确认、签收等内容,厘清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增强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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